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不决字[2025]第0076号

  违法行为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易xx在xxxx网吧上网时,盗窃了邱x放在电脑旁边的鼠标。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易**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