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42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市响石*******,现住四川省隆昌市响石*******。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涵在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XXXX小区20楼,其饮酒后来到20楼公共走廊内,解开自己的裤子在公共走廊内小便,小便后滑到在走廊内磕破下巴,之后便睡在走廊地面上。张**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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