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太)决字[2025]第027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四新*******,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四新*******。
  现查明:杨XX因江XX以举报其组织“龙虎斗”形式的赌博为要挟向其收取封口费,认为江XX不断提高封口费自己难以应付,于是想找江XX商量。2025年6月15日上午11时许,杨XX的朋友张XX先行前往江XX家中找其商量,杨XX稍后要傅XX带路与肖X、王X一起前往江XX位于临澧县安福街道XX社区的家中。张XX先到江XX家中与江XX商量被其拒绝,杨XX等人赶到后,杨XX与江XX商量时也被江XX拒绝。杨XX于是要求江XX退还之前收取的封口费,江XX否认收取其封口费,并抓扯杨XX的衣服,杨XX动手打了江XX两耳光,后又将其推倒在沙发上朝其背部捶了几拳。经鉴定,江XX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另查明,2025年5月27日,杨XX曾因赌博的行为被临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X的陈述材料,报案笔录,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杨XX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