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仙)决字[2025]第053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1年4月17日,郭某出资1300元,让吸毒人员郭某购买毒品,郭某通过微信联系了一名叫“廖别朋友”的人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然后郭某让李某驾驶摩托车和自己到荷塘区XX小区门口与对方完成毒品交易,之后郭某、李某携带毒品来到郭某位于石峰区的XX小区10栋502号房,几人在房间内通过自制的吸毒工具将购买的毒品吸食完成。李某涉嫌为他人提供毒品。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员供述;3.证人证言;4.同案人员刑事判决书;5.辨认笔录;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04月26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23年12月01日被取保候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李**于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前,已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等额折抵,即李**应当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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