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洣)决字[2025]第039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洣水*******。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在衡东县洣水镇丽都东路赵安安中医理疗馆内,与遛狗中的阳斌鑫(酗酒后)因狗叫声引发争执,双方用胸部顶对方,并且刘**将阳斌鑫推之门外导致其摔倒,后阳斌鑫持刀返回现场,双方再次进行互相推搡致倒地,此次肢体冲突导致阳斌鑫受伤。另查明,刘**于2025年3月因故意伤害被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