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阳)决字[2025]第0421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蓼江*******,现住湖南省资兴市蓼江*******。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违法人谢**因在资兴市唐洞街道晋新路一麻将馆娱乐时与曹×华因口角引发冲突,谢**因曹×华对其进行辱骂继而大打出手,造成曹×华身体不同程度损伤,现二人已对该冲突达成和解。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谢**系主动投案自首至公安机关,且对被侵害人予以补偿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