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大)决字[2025]第0275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4月上旬的一天,违法行为人胡某和谷某等人去村部吃饭的路上,二人走在队伍后面,胡某抱了一下谷某,随即谷某打了他一下便加速走到队伍前面了。2025年4月15日,违法行为人胡某和谷某等人在汝城聚餐,中途二人喝酒出来透气,胡某抱着谷某亲了一下,随即被谷某推开。2025年4月底的一天早上,违法行为人胡某在XX厕所边遇到谷某,在没有监控的区域顺手拍了一下谷某的屁股,随即被谷某用脚踩了一下并骂神经病。另查明,2025年4、5月期间违法行为人胡某多次通过微信发送骚扰信息干扰谷某生活,对其工作、家庭和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经谷某制止仍不停止。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交代材料、受害人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他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胡**已取得受害人谷平梅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