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泉)决字[2025]第1588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现住泉星物流园A18*******。
  现查明:2025年06月01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沙县泉塘街道黄兴大道和漓湘路交叉口,使用手拉车门的方式在一台白色金杯面包车内盗得六包硬盒和天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违法记录等证据证实。
  2024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