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金)决字[2025]第0538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花门*******,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金开*******。
  现查明:2025年3月20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姝锦与违法行为人彭*两人相约在金开街道办事处正和苑门口见面,李姝锦在看到彭*到达正和苑以后,就上前以3月15日与彭*在永丰镇湾田学校附近发生的肢体冲突一事为由,对彭*进行殴打、踢踹。彭*见状也用脚对李姝锦进行踢踹,进而双方互相厮打。致使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