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民)决字[2025]第058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浯溪*******,现住湖南省祁阳县浯溪*******。
现查明:2025年02月03日0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与邓X、蒋X、张X等人在祁阳市谭家帮吃夜宵时邓X中途离开,约半小时左右邓X给张X打电话称其在沿江路田妹妹夜宵店与人发生冲突,并叫他们过去帮忙,张X与蒋X、张X等人赶到现场与邓X将王X打伤,王X的伤势经祁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户籍资料、现场勘查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户籍资料、祁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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