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白)决字[2025]第038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现住长沙市岳麓区东方*******。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12时许,李×阳为牟利,受他人指使将其本人名下一农业银行账户提供他人,接受他人转款500元后,在他人指使其再向指定账户转款过程中,其将该500元私吞。经查证,其收取资金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所得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阳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书证(银行账户流水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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