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大)决字[2025]第085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小淹镇幸福*******,现住安化县小淹镇幸福*******。
  现查明:2018年9月15日,刘X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公安分局罚款伍佰圆,仍不思悔改,又于2024年年底开始,在安化县小淹镇XX村其外婆家中,多次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6月26日,被我局查获,经尿液检测,刘X尿液样品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现已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尿液检测结果及刘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刘*的行为构成吸毒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情节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