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426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现住湖南省临湘市五里*******。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2时许,姚**驾驶湘F311L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湘市五里新球茶砖厂地段时,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城西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酒精含量呼吸测试结果、首次饮酒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