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梅)决字[2025]第0857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梅城*******,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
  现查明:2025年6月期间,违法行为人潘X龙在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伙同他人一起采用“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1、2025年6月下旬,潘X龙伙同毒品卖家(经指认系王X)在益阳市新桥和一条小路边在潘X龙驾驶的车上通过“烫烧”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吸食毒品后潘X龙驾车回了梅城镇。2、2025年6月25日20时许,潘X龙伙同赵X在梅城镇王府宾馆517房间内通过“烫烧”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经尿液检测结果显示违法行为人潘X龙的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户籍信息、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报告、指认笔录以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潘**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