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洣)决字[2025]第0394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现住湖南省衡东县丽都*******。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21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阳××和其父亲阳××酒后遛狗至衡东县丽都东路赵××经营的中医理疗馆前逗留,因多只狗的叫声吵到在赵××店内打牌的刘伟平等人,后刘××等人劝阳××牵狗离开,双方因此引发争执,阳××进入店内站在刘伟平身旁与其理论,双方用胸部顶对方,后阳××回到家中拿出一把长约40公分的刀具返回现场,并询问旁人是否参与殴打其父亲,后发现刘××在店内,遂持刀进入店内逼退刘××至角落,阳××在理论过程中将刀丢至旁边茶桌上后,被旁人拉扯到门外,后被摔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阳**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医院诊断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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