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50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城郊*******,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城郊*******。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19时许,谭XX饮酒后驾驶湘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X县乡道Y029分云线行驶,途经XX县乡道Y029分云线1公里200米地段时,被在此地段查酒驾的XX县交警八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鉴定,送检的采血管编号为“D231189441”中检出乙醇成分,谭XX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40.10mg/100ml,同时民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平台查询到谭XX在2024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予以处罚的记录。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谭XX的陈述和申辩2.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鉴定委托书3.血液样本提取笔录4.现场照片5.第一次酒驾被处罚记录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行政强制措施凭证8.公安交通管理平台查询信息9.户籍信息10.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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