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归)决字[2025]第063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神鼎*******,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沙溪*******。
  现查明:2024年1月17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周××讨要工程款一事在汨罗市归义社区×××公司楼下与曾××口角并起肢体冲突,后违法行为人周××抓住曾××手并将曾××手食指扭伤。曾××势经法医鉴定为:左示指(医学称呼)近侧指间关节脱位,左示指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曾××的陈述;3、到案经过;4、司法鉴定意见书;5.鉴定意见通知书;6.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的报告;7.微信聊天记录;8.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