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禁)决字[2025]第026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
  现查明:2015年5月14日,刘*因吸毒被我局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19年9月4日,刘*因吸毒被我局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1年3月12日,刘*因吸毒被我局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 2025年6月16日,我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对刘*(男,苗族,身份证号码:430529199012080011)的毛发进行初筛检测时,其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随即民警又于2025年6月18日采集其毛发送至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其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行政案件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邵阳市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