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泉)决字[2025]第1590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4月1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阳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长沙县xx街道xx路xx号湖南xxx公司大门口附近,将一辆红色电动车盗走,后将被盗电动车卖至长沙县xxx路1xx号xx电动车修配店,获利48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阳x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笔录、证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