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决字[2025]第0859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小淹镇敷溪*******,现住安化县小淹镇敷溪*******。
  现查明:2025年5月至2025年6月期间,蔡X多次在安化县小淹镇XX村和东坪镇的酒店内伙同他人吸食冰毒,2025年6月26日0时许,蔡X被我局民警查获,经尿液检测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笔录及蔡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蔡*已构成吸毒的行为,且属于情节较轻的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