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侯)决字[2025]第1509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胡×为获取200元的非法所得,明知不能将名下的电话卡出售,依旧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186××××2092的号码,将之出售给郭×龙(未到案)。随后该卡被犯罪嫌疑人用做诈骗电话进行拨打,并涉及我局承办的“王×梅被电信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提取笔录;身份信息;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胡*主动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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