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麻)决字[2025]第037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麻河口镇胭脂*******,现住湖南省南县麻河口*******。
现查明:2025年03月14日20时许,刘某伙同邓某某、姚某某、孙某某在南县麻河口镇×××村八组陈某某的家中,利用扑克牌以打“摸溜子”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孙某某因出牌的问题与姚某某发生争吵后孙某某与姚某某以互相吐口水的方式,发生侮辱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的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因赌博引发其他刑事、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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