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不决字[2025]第0053号
违法行为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现住:资兴市新区瑶族新*******。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何**在资兴市罗围社区瑞泰广场家家欣超市前台,见超市前台有一部手机,便想贪小便宜将受害人曹述凤放在前台的手机盗走。何**盗窃手机后觉得不妥,与当日下午到东江派出所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报案笔录、视频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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