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六)决字[2025]第095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三甲*******,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三甲*******。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22时35分许,在涟源市六亩塘街道办事处笃庆堂社区歌路KTV黄*与梁博辉因误会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吵架并口头约到去无人包厢打架,之后在梁博辉在进8822包厢(无顾客)时黄*从后面用双手抓住梁博辉的双臂,梁博辉就将黄*推倒在包厢内,之后两人发生互殴,在两人被劝开后黄*在KTV大厅又打了梁博辉一拳,梁博辉就对着黄*打了三拳并踢了黄*身体一脚;事后在派出所进行调查时,黄*又打了梁博辉的叔叔谭铭才二拳并将谭铭才脸部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梁博辉陈述与申辩、证人梁正元证言、受害人谭明才证言、现场监控视频、黄*、梁博辉、梁正元三人受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