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697号

  被处罚人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枫林*******,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晏××伙同违法行为人“袁××”(未到案)、“强××”(未到案)为抽食电子烟窜至株洲市天元区铁路小区LQ电子烟体验馆附近,由晏××负责望风,“袁××”、“强××”进入电子烟店内盗窃,后几人将一根悦刻牌电子烟烟杆盗走,价值约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材料、被侵害人陈述材料、监控视频、现场指认、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晏**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