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暮)决字[2025]第075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桃*******,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金桃*******。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违法行为人陈××四下无人时将受害人周××停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16栋负一楼电动车停放处的电动车电瓶(电瓶编号:CMCT030G2CB2F668)盗走。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供述、受害人周××的陈述、证人罗××的证人证言、证人黄××的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物价鉴定、电话查询、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