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不决字[2025]第0161号
违法行为人欧**,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青树*******。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18时许,民警在对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钟鼓岭坨子茶餐吧内检查时,发现罗新平、唐雄宇、贺德军、欧**四人聚集在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钟鼓岭坨子茶餐吧内打转转麻将,经查四人所打麻将单注金额为10元,未达30元以上且输赢金额未达30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 2、现场照片 3、扣押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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