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治)决字[2025]第1289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
现查明:2025年4月28日下午15时许,邓xx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门口出租车内以右手殴打陈xx右前臂处,造成陈xx右前臂部皮肤软组织损伤,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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