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中)决字[2025]第0501号

  被处罚人冯**,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上午,冯XX找来两名男子在湖南XXXX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餐厅以内打横幅、坐在餐厅门口等方式,影响湖南XXXX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正常营业,造成湖南XXXX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出现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冯X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XX的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冯**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