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水)决字[2025]第0440号
被处罚人雷**,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水口*******,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水口*******。
现查明:2025年3月9日水口山分局在办理3.09杨洋被强奸案中发现,杨洋(15周岁)与于广林入住华兴瑞瑾酒店8818号房间,经查询相关入住记录,华兴瑞瑾酒店前台工作人员雷**未依法对未成年人杨洋的入住信息进行登记。
以上事实有雷**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开房记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常宁分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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