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三)决字[2025]第105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三阁*******,现住隆回县三阁司镇沙*******。
  现查明:2024年7月初,王×洪在‘刘叔’的介绍下与缅甸籍女子妮×莱认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在王×洪与妮×莱的相处中,王×洪明知妮×莱在未取得任何有效护照和签证的前提下,仍将妮×莱藏匿至湖南省隆回县三阁司镇沙坪村3组14号王×洪家中,并居住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