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超)决字[2025]第0427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现住湖南省临湘市五里*******。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00时14分许,戴×驾驶车架号为LEUNW××07M133017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湘市鸭栏公路中雅医院路段时。遇见交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戴×有酒气,于是2025年06月25日00分24分对戴×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68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车标准,通过公安交管应用平台查询得知,当事人戴×于2019年5月30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2、违法事实图片;3、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4、首次饮酒驾车被处罚记录查询结果单;5、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