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三)决字[2025]第1053号
被处罚人妮**,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隆回县三阁司镇沙*******。
现查明:2024年7月初,妮×莱(缅甸人)在未取得任何有效护照和签证的前提下,通过偷渡的方式来到中国境内。妮×莱(缅甸人)偷渡到中国境内后,在王×洪的帮助下藏匿至湖南省隆回县三阁司镇××村3组14号王×洪家中。2025年5月22日,妮×莱与王×洪生育了一个男孩,取名为王一诺。妮×莱(缅甸人)自2024年7月初至今在王×洪家居住期间仍未办理中国护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妮**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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