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交)决字[2025]第0374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南洲镇大洲村*******,现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姚某某在饮酒情况下,驾驶牌照为湘H×××××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南县南洲镇××路与××东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对姚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结果为31MG/100ML;公安机关另查明:2017年12月04日,姚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笔录、前科材料、酒精呼气测试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四十毫克/一百毫升的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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