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金)决字[2025]第0535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2025年3月20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与违法行为人彭蓉两人相约在金开街道办事处正和苑门口见面,李**在看到彭蓉到达正和苑以后,就上前以3月15日与彭蓉在永丰镇湾田学校附近发生的肢体冲突一事为由,对彭蓉进行殴打、踢踹。彭蓉见状也用脚对李**进行踢踹,进而双方互相厮打,致使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