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郭××、李××均为双峰县永丰街道万都美尚御园小区业主。2025年3月初,该小区拟筹备业委会选举,李××等业主之后多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表不同意见,而郭××则进行反驳并认为李××是针对其丈夫周××(其任该小区党支部书记、筹备小组副组长,同时为双峰县××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25年4月17日20时开始,包括李××等人在微信群内发布了涉及郭××、周××的相关信息,当日23时14分,有一昵称“往事随风”的微信在业主微信群内发布了一条“一个有几百件司法案件的物业公司法人代表通常不适合担任小区党支部书记……”等内容的信息,而李××等人则进行了复制转发。2025年4月18日1时19分,郭××看到上述信息后则在该群内发了一条“你这个人尽可夫的biao子……”的辱骂信息,当日6时27分,李××看到辱骂信息后,则在群内发了数条信息驳斥周××、郭××,直至6时34分。随后,郭××赶至该小区1栋1703李××家找李××理论,并因此引发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双方在李××家中扭打在一起,导致二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
郭**、李泽明因小区业委会筹备和物业的问题在微信群内发生口角争执,郭**在微信群使用不当语言,事后,郭**又赶至李泽明家与李泽明发生肢体冲突,应当认为郭**对本案有在先过错,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各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情节、造成的后果,应当认定郭**属于一般情节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李泽明属于情节较轻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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