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伍)决字[2025]第1087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太湖县大石*******,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四方*******。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孙某阳在长沙市开福区金土地第一湾4栋负一楼B单元门门口,盗窃被侵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脚踏电动车自行车供自己使用。
  以上事实有:孙某阳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涉案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被侵害人伍强的陈述;雅迪牌电动车购买凭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