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561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浦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廖××于2025年06月22日至24日在澧县澧阳街道、澧澹街道盗窃空调外机两次,其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2025年06月22日2时许,廖××在澧县澧阳街道澹阳社区兰江西路鲁××屋外,盗得空调外机一台,后藏在澧县多安桥老殡仪馆附近;
2、2025年06月24日凌晨,廖××在澧县澧澹街道樟柳社区3组汪×屋外,盗得空调外机一台,后藏在澧县多安桥老殡仪馆附近。
2025年06月25日下午2时许,违法行为人廖**将两台空调外机卖给一流动收二手电器的男子,得赃款300元。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归案经过;2、受害人鲁××、汪×的询问笔录;3、违法行为人廖××的陈述和申辩;4、指认现场照片、监控截图指认照片;5、监控截图;6、户籍资料及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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