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麓)决字[2025]第1130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岳麓*******。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罗X有多次吸食毒品的前科,2025年5月28日,违法行为人罗X为寻求刺激再次通过“飞机”APP以虚拟币(USDT)交易的方式在上线“石头”处购买大麻后在雨花区沙湾公园内以“挖包”的方式取得大麻后将车辆停在XX路XX小区路边后在车内进行吸食;2025年6月2日违法行为人罗X在XX区猴子石大桥下草地取得毒品大麻,随后回到位于XX区XX苑X栋XXX家中将毒品大麻吸食。2025年6月25日,违法行为人罗X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尿液检测、到案经过、毒品大麻的购买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