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64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青树嘴镇双闸*******,现住湖南省沅江市湘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黄X于2025年06月04日18时许在沅X市XX公园与陶X良因摊位纠纷而后引发肢体冲突,黄X殴打了陶X良造成陶X良受伤,后陶X良在沅X市XX医院接受治疗,陶X良出院后其伤情经沅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陶X良表示不接受调解且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