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梅)决字[2025]第0856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大福镇和平*******,现住安化县大福镇和平*******。
现查明:2025年2月25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赵X伙同潘X龙在梅城镇XX宾馆517房间内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尿液检测结果显示违法行为人赵X的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户籍信息、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报告、指认笔录以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赵*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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