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步)不决字[2025]第0026号

  违法行为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步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步仙*******。
  现查明2025年03月18日16时许,廖李、陈XX在歩仙镇凤凰胡**家结算厂房桩基,廖李对厂房桩基米数存疑,不同意在结算单签字,廖李离开时与胡**发生口角,陈XX拦在二人中间劝阻。经岳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廖李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标准。
  以上事实有胡**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廖李的陈述;证人陈XX、陈XX的证词;到案情况说明;伤情鉴定书;视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胡宗辉与廖李发生争执,胡宗辉主观上没有殴打他人的故意,且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