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石)决字[2025]第0933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经查,2024年9月底的一天,肖X林在邵X彬(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对接上了云南当地的蛇头,后肖X林在当地蛇头的安排下,从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市以坐车、徒步等方式从云南偷渡进入了缅甸的小勐拉市,并在小勐拉市的“XX”赌场从事服务生的工作,2025年5月18日,肖X林又在缅甸当地蛇头的安排下,以坐车、徒步的方式从缅甸的木姐市偷渡进入了中国云南省瑞丽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与申辩、肖**前科材料、肖**云搜记录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2022年1月10日,我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5年6月26日,肖**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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