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249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4月25日20时19分许,吴某军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C6×××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白石西路与湘望路的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提取吴某军体内血液样本,并委托湘潭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样本酒精含量。2025年4月28日,经湘潭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吴某军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含量测定为92.61mg/100mL。经查询发现,吴某军于2019年7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查获。吴某军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吴某军陈述、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湘潭中心医院司鉴[2025]毒鉴字第3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驾处罚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