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桥)决字[2025]第062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桥驿*******,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桥驿*******。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21时许、6月24日01时许,违法行为人周××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先后在桥驿镇××商贸城一小巷、桥驿镇××村周××家车库内分别盗走一辆踏板电动车,而后将盗取的电动车分别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回收废品的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受害人陈述;现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