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南)决字[2025]第128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马港*******,现住湖北省通城县马港*******。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22时许,刘**在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XX村XX片高架桥底下XX公司仓库内,盗窃脚手架钢管437斤,贩卖至废品收购站,从中获利3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刘**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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