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42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张水贵在郴州市北湖区梨树山路美的云熙府大门口旁充电桩盗窃受害人李雅芳雅迪电动车的原装电瓶一组,后两人将电瓶卖给流动商贩,获利200元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2015年因为盗窃被衡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天;2021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2023年因盗窃被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违法行为人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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