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447号

  被处罚人史**,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1月14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史xx自发在株洲市芦淞区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处当交通疏导志愿者时,拦停了一辆黑色特斯拉ModelY轿车,后与车主发生了口角,违法行为人史xx冲动之下用脚踢了车子右后部一下,导致车辆右后部漆面有三条细小刮痕、右后保险杠下节松动、右后轮轮眉有刮痕。经评估,车辆损失总价值不足1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报案材料;监控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史**2025年4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史**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