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645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四季红镇沿*******,现住沅江市四季红镇沿*******。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邓xx于2025年6月20日在沅江市xxx市场附近的麻将馆因债务纠纷与朱xx发口角,后邓xx踢了朱xx一脚,打了朱xx一下,现朱xx不要求做法医鉴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