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田)决字[2025]第1598号
被处罚人GI***,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田坪*******。
现查明:2015年,GI***从越南偷渡到中国云南务工,2022年到了广州的一家电子厂务工,2022年11月份认识了新化县田坪镇田坪村的康××,两人不久就发展成了恋人关系,从2022年12月与康××在康××家中生活至今, 作为外国人已经构成非法居留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GI***主动到案, 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GI***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GI***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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